自2021年7月底,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包括完善峰谷电价机制、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及加强与电力市场的衔接等。
通知规定,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通知下发后,全国等地均开始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据统计,安徽、北京、重庆、四川、上海、河北、广东、山东、河南、江西等地陆续下发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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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2023年5月17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完善迎峰度夏(冬)期间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每年7、8月期间,每日用电高峰时段调整为16:00-24:00;低谷时段调整为0:00-9:00;9:00-16:00为平段。其他月份峰谷时段保持不变,每日9:00-12:00、17:00-22:00为高峰时段,23:00-次日8:00为低谷时段,其余时间为平段。
迎峰度夏(冬)期间,在日最低气温≤-3℃或日最高气温≥35℃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对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政策。
为保障用户知情权和用电需求,迎峰度夏(冬)期间,为保障用户用电需求,因应急跨省购电产生的损益,原则上按照“月预告、周修正”方式发布。在月末3日前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公示次月应急购电预计损益标准,次月内根据工商业用电量和应急购电实际情况,每7天滚动修正一次并进行公示,次月结束后公示上月应急跨省购电损益最终结算标准。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2023年5月15日,北京市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明确执行范围。本市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为除地铁、无轨电车、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所有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为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优化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并在夏季(7、8月)、冬季(1、12月)各执行3小时的尖峰电价。具体时段划分如下:
高峰时段:10:00-13:00;17:00-22:00
平段时段:7:00-10:00;13:00-17:00;22: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其中:夏季(7、8月)11:00-13:00、16:00-17:00;冬季(1、12月)18:00-21:00为尖峰时段。
调整峰谷价差。一般工商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统一调整为1.8:1:0.3,大工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统一调整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5日起执行。
2023年5月13日,重庆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居民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3〕3号,以下简称《居民分时电价机制》)。
高峰时段、低谷时段的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0.10元/kWh、降低0.18元/kWh,由此重庆居民用电峰谷价差达到0.28元/kWh。
执行范围:
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且具备分时表计计量条件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和居民充电设施用户。
居民分时电价机制:
高峰时段:11:00—17:00,20:00—22: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提高0.10元/千瓦时;
低谷时段:00:00—08: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降低0.18元/千瓦时;
平段:08:00—11:00、17:00—20:00、22:00—24:00,平段电价为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
执行方式:
用户自愿选择执行。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的用户,执行满一年后可申请退出,退出后仍可再次申请执行。政策实施初期,为进一步增加居民的可选择性,2023年8月31日前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的用户,2023年9月30日前可选择退出。2023年9月30日前未申请退出的,执行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退出。
本政策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川
2023年4月28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1月、7月、8月和12月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为进一步促进大型商业用户挖掘空调柔性控制潜力、加大综合能源利用力度,对专用变压器容量在2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户,不再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须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
高峰时段:10:00-12:00、15:00-21:00;
平段:7:00-10:00、12:00-15:00、21: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调整后的尖峰电价时段为:
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15:00-17:00;
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19:00-21:00。
2022年12月16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大工业两部制用电夏季(7、8、9月)和冬季(1、12月)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8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电价的基础上上浮25%。
峰谷时段划分
1、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大工业两部制用电
(1)夏季(7、8、9月)
高峰时段:8:00-15:00、18:00-21:00
平时段:6:00-8:00、15:00-18:00、21:00-22:00
低谷时段:22:00-次日6:00
其中,7月、8月12:00-14:00 为尖峰时段
(2)其他月份
高峰时段:8:00-11:00、18:00-21:00
平时段:6:00-8:00、11:00-18:00、21:00-22:00
低谷时段:22:00-次日6:00
其中,冬季(1月、12月)19:00-21:00为尖峰时段
2、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用电
高峰时段:6:00-22:00
低谷时段:22:00-次日6:00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
2022年12月6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明确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供电企业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均可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峰谷时段划分为:
峰段8:00时-22:00时;
谷段22:00时-次日8:00时。
执行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下同)0.55元、谷段电价0.30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0元、谷段电价0.27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
执行合表电价的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7元、谷段电价0.31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2元、谷段电价0.28元。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5分钱。以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
2022年12月1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印发《广东电力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实施方案》,提出,要促进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实现价格信号更好与现货市场衔接,进一步拉大市场峰谷价差。在继续开展年度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的基础上,新增年度集中竞争交易。年度集中竞争交易按月分别组织集中竞争交易,每个标的月分峰段、平段、谷段三个标的,全年共36个标的。成交电量按照月分日权重、日内均分到小时的原则进行分解。
山东
2022年11月29日,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23年分时电价、时段以及浮动比例进行了调整。根据该文件,2023年的峰谷分时电价,电价上下浮动的基准变为“代理购电价格+容量补偿电价”,电度输配电价不再上下浮动。并且上下浮动的比例也进行了调整:高峰时段上浮70%、低谷时段下浮70%、尖峰时段上浮100%、深谷时段下浮90%。
时段划分:
每年2-5月、9-11月每日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为5小时、低谷时段(含深谷时段)为5小时、平时段为14小时;
每年1月、6-8月、12月每日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为6小时、低谷时段(含深谷时段)为6小时、平时段为12小时。
尖峰、深谷时段原则上全年各不超过1095小时。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
2022年11月7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称,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每年1月、7月至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季节性电价,在平段电价不变的基础上,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71:1:0.47。
该通知还明确,恢复尖峰电价机制。每年1月、7—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19时,7—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14时和20—21时,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江西
2022年11月4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西省将适当扩大电费峰谷价差。
即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低谷电价时段下浮50%,比现行上下浮动幅度扩大了2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暂不调整(保持稳定)。
1、分季节重新划定峰、谷、平时间段
根据用电负荷特性,分季节重新划定峰、谷、平时间段。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2.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3.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2、适当扩大峰谷价差
适当扩大峰谷价差。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低谷电价时段下浮50%,比现行上下浮动幅度扩大了2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3、进一步明确执行范围
进一步明确执行范围。按照国家要求,并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下,我省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经营困难与难以错峰用电的实际情况,明确:除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生产、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监狱生产企业用电外,进入电力市场的大工业用户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包括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应按此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暂缓执行。原已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选定后,原则上1年内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