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是近年来保险业的乱象之一,此前,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自己的“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隐患,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9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完善关联方认定标准、穿透监管、完善内控和问责机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交易监管力度正在加强。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办法》明确了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制度,突出重点、抓大放小,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的监管目标。
认定更严格
考虑到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防风险和强监管的需要,例如,原有规定未明确保险公司对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导致部分实际控制人以保险公司子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绕道获取保险资金,规避关联交易审查;另外,关联交易形式多样,原有规定缺乏穿透监管内容和手段,存在监管盲区,难以满足关联交易认定的需要等。因此,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办法》。
实际上,早在2018年5月,银保监会曾就《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年多后,正式新规落地。
所谓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利益转移类、保险业务类、提供货物或服务类。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发现,《办法》对于关联交易的认定更为严格,与征求意见稿内容相比,《办法》改变了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的比例认定,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比如,在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为“投资于关联方资产”,《办法》细化为“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
此外,在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比例要求方面,《办法》表示,保险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应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适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计算。
根据此前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额二者中较高者。而《办法》则更改为,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金额较低者。
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则存在一些监管空白。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从几个方面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优化。一是完善关联方管理;二是加强关联交易内控体系;三是强化关联交易外部监督;四是加强关联交易穿透监管;五是强化监管职责。
严监管已成常态
保险业从严监管已经成为常态。
此前,银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多份文件均提到关联交易问题。比如,保险公司治理、虚假增资问题时大多涉及关联交易,由于这些问题往往涉及不正当利益输送,多是通过关联交易完成的。
近年来,也有不少保险公司因关联交易违反监管规定而吃罚单。比如,2017年末,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因在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问题收到监管函;2018年10月,安诚财险因关联交易收到监管函,并被要求在监管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开展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等。
此次《办法》落地后,银保监会仍会保持从严管理的态势,违反相关规定的保险公司可能会被限制资金运用比例。《通知》表示,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的,银保监会予以责令改正,并视情况采取责令修改交易条件,责令停止、撤销或终止关联交易,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限制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等监管措施。
严监管成效也在逐步显现。二季度保险业总体运行平稳,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银保监会日前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时表示,178家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7%,较上季度上升1.7个百分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8%,较上季度上升1.4个百分点;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78.8%、240.1%和309.9%。其中,105家保险公司在风险综合评级中被评为A类公司,68家被评为B类公司,2家被评为C类公司,2家被评为D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