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晚间,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首批受理名单出炉,这标志着创业板注册制的审核工作正式开启。

当天下午,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与审核中心工作人员一同见证了首批33家受理名单的出炉。

探访上市审核中心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主要负责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制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等规则,承担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受理、审核工作,实施审核质量管理,对发行人、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监管。上市审核中心设上市审核综合部、上市审核一部、上市审核二部和上市审核质控部。

据介绍,上市审核综合部主要负责材料受理,上市委及行业咨询专家库管理和服务,业务系统管理等相关工作;

上市审核一部负责首发上市审核工作,参与拟定、完善首发上市审核标准和相关业务规则;

上市审核二部负责再融资、重组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工作,参与拟定、完善再融资及并购重组审核标准和相关业务规则;

上市审核质控部负责预沟通,规则体系规划,中介机构监管及市场主体违规处理,审核质量监督和技术支持,内控管理等工作。

解密IPO审核四大流程

据介绍,创业板注册制IPO审核流程主要包括四大环节:

一是受理环节。交易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交易所网站公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发行人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是审核顺序及问询环节。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按照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的先后顺序开始审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荐人向发行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首轮审核问询后,交易所发现新的需要问询事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回复未能有针对性地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或交易所就其回复需要继续审核问询、发行人信息披露仍未满足规定要求的,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回复后十个工作日内可以继续提出审核问询。

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与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相关的信息披露问题,向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咨询意见可以供交易所审核问询参考。

三是上市委审议环节。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所审核问询的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上市委员会审议时,参会委员就审核报告的内容和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四是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和注册环节。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三大工作机制

记者了解到,在具体的审核过程中,交易所将采取问询式审核、电子化审核、分行业审核等方式。

问询式审核,主要指通过一轮或多轮审核问询,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对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电子化审核,则是建立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发行上市的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进行电子化办理。预沟通、审核期间业务咨询,原则上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电子化办理。确需当面咨询的,可以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预约。

分行业审核,则指结合以往形成的分行业公司监管经验,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将对创业板申报企业实施分行业审核。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可根据需要,就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相关的问题,向行业咨询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咨询,并在审核问询中予以参考。

平移企业制度安排

记者注意到,首批33家受理企业均为中国证监会在审企业,其中IPO申请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广东科翔电子科技、广东金源照明科技、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2家企业,再融资申请则为新易盛1家。

事实上,本次受理企业主要为证监会平移的企业。为稳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确保注册制实施前后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深交所早已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工作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仅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交易所基于相关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已有审核成果,按照注册制审核程序和规则,认真开展审核工作,确保在审企业平稳有序过渡。如在审企业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新申报企业。

二是在审企业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报送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书(如需)的时限要求,延长至交易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但不得晚于交易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的时间。

三是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在2020年7月31日前,首发、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及新申报企业提交申请的,其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

四是明确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恢复审核事宜,以及再融资简易程序相关适用等问题。

深交所表示,将继续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以开明的态度、透明的标准、廉明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扎实开展在审企业和新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全力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高效推进、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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