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财政部联合推新规

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民事赔偿

◎记者 梁银妍 ○编辑 马婧妤

记者3月11日获悉,证监会、财政部联合研究起草了《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下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十四条,从申请主体、申请期限和申请金额、证监会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要求、退付流程,以及退库后的继续缴纳和收缴安排等五方面,明确了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

申请主体方面,《规定》明确,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行政责任,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或调解书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破产清算程序分配仍未获得足额赔偿的受害投资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投资者提出申请。

申请期限和申请金额方面,《规定》明确,投资者可以在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后1年内提出申请。违法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或追加分配程序终结后1年内提出申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

按照《规定》,投资者申请的金额,不得超过民事判决书等所明确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得对被告已履行部分再提出申请。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罚没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多个受害投资者同时提交申请,申请总额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的,按照《规定》确定的受害投资者申请额比例进行退付。

证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规定》首先要求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的相关材料应具备一致性,确保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缴纳罚没款的行政责任,是基于同一个违法行为。

其次,明确证监会应向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了解、核实案件前期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情况,并于收到人民法院情况反馈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再次,证监会审核认为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书面通知投资者,并告知理由;认为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书面通知投资者,并抄送财政部。

在退付流程上,《规定》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规定证监会应按年度向财政部提出退库申请。二是规定财政部要求补正材料的期限,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财政部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有关罚没款退还至证监会账户。三是规定证监会收到退库资金后,应及时将违法行为人罚没款退付给受害投资者。证监会办理完退付手续后,应将退付情况,及时通报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人民法院,并公示退付相关情况。

《规定》还明确了退库后的继续缴纳和收缴安排,明确违法行为人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人应继续履行相关罚没款的缴纳义务,证监会也应继续履行收缴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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