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周俊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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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显示,经查,周俊衡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参与推介虚构的金融产品,并与客户签订代持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周俊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证协网站显示,周俊衡于2020年7月16日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后于2021年8月9日离职注销。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周俊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俊衡:
经查,你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参与推介虚构的金融产品,并与客户签订代持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