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号)。
决定书显示,近期,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马物流)及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进行了检查,发现国融证券在宏马物流推荐挂牌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国融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时任项目负责人张志敏对此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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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国融证券、张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公司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敏:
近期,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马物流)及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进行了检查,发现国融证券在宏马物流推荐挂牌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国融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时任项目负责人张志敏对此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挂牌推荐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挂牌推荐业务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