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借款3000元,被迫还了一套房;借了“汽车贷”4万元,车子却被悄悄开走,车主被威胁必须支付8.5万元的“违约赔偿金”赎车;“套路贷”犯罪团伙以签订的虚高借款合同恶意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可以说,花式“套路贷”层出不穷,借贷者屡屡中招。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陈小飞介绍,“套路贷”犯罪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的一大隐患。近日,广东高院对外集中发布一批“套路贷”典型案例。统计表明,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广东各级法院共审理涉“套路贷”刑事案件30起,涉案人数139人,其中10人被判处十年以上重刑,财产刑4530万元。

暴力追债现象突出

2007年至2015年,以谭霖为首的黑社会团伙依托担保公司,通过发放高利贷、采取非法手段追债等方式,多次在珠三角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对无法归还高利贷的借款人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追讨债务,并恶意叠加债务,借机侵吞房产或其他财产。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位行贿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谭霖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万元,罚金2.5万元;其余1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零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宣判后,谭霖等人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暴力追讨债务,成为“套路贷”犯罪分子的主要手段。谭霖案中,被害人封某因无力偿还巨额借款,谭霖便指使手下将封某进行拘禁,并轮流对封某进行看押。期间,组织成员多次将封某带至派出所,利用逼迫封某签订的合同制造经济纠纷的假象,夸大、虚假陈述事实,欺骗派出所警察,扰乱公安机关的视线,并在派出所门口继续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封某只能在路边搭帐篷露宿,并被非法拘禁长达3个月之久。

不仅如此,“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在索债过程中,由黑恶势力分子采用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多种手段对借款人及其近亲属造成恐惧心理或形成心理强制,“软暴力”追债现象也非常突出。

多数披着“合法外衣”

“常见的‘套路贷’主要包括 ‘无抵押贷’‘车贷’房贷’‘消费贷’等。”

陈小飞特别指出,“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大多会披上各种合法外衣,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进行伪装,以“无抵押、当天放款、零首付”等为噱头,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以转单平账的方式或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财物。

另外,“套路贷”犯罪多以团伙方式作案,实行公司化运营模式,组织化程度高。从物色被害人开始,签订合同、利息收取、债务催讨过程中各阶段都对成员进行了细致分工,甚至聘请法律顾问,参与策划并帮助伪造对己方有利的证据,钻法律空子。

将专业法律知识融入暴力讨债已成为犯罪分子的新式手段之一。在海珠法院刑庭庭长周征远看来,“套路贷”和传统的涉黑恶犯罪相比,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在我们承办的多起案件中,往往采取与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很多苛刻的还款条件;一旦被害人到期偿还不了债务,便会逼迫被害人签下新的借款合同来偿还旧债,从而形成表面看似合法的债务。”

借款合同“居心叵测”

“套路贷”犯罪分子最居心叵测的是让借贷者一直都处于无法还清债务的状态。

在此次广东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被害人刘某向小额借贷公司借贷250万元,月息4.5%,扣除首月利息后借贷公司仅支付刘某239万元。后该公司故意扣留刘某房产证致使其无法向银行贷款,而未能按期归还欠款。之后,该组织多次实施恐吓、跟踪、喷红漆、打砸店铺等行为,刘某被迫两次签下空白合同。

“当事人被诱骗签订空白合同、同意陷阱条款后,犯罪分子往往会通过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逾期还款,然后以违约为名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以及高额的滞纳金、手续费。通过借钱平账、不断叠高债务的形式进行敲诈勒索。”周征远说。

据了解,犯罪分子在伪造“证据链”方面无所不用其极。如利用“出借人”空白合同,虚签的借款合同、复印混淆真假原件等手段,通过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等方式达到谋取或控制被害人资产的非法目的。

“这为法院审理类似‘民事纠纷’带来极大的挑战。”周征远对此深表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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