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永泰10月9日发布公告称,因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且运转正常,为保护债权人、职工及各方利益,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许可,公司重整期间将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公告显示,9月29日, *ST永泰收到晋中中院(2020)晋07破1号之一《复函》及(2020)晋07破1号之一《决定书》。

其中《复函》的主要内容为,2020 年9月27日,法院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请示》,晋中中院经研究,认为现永泰能源生产经营、员工队伍、经营管理团队稳定,具备继续营业的条件,为有利于债权人、职工及各方利益,同意永泰能源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2020年9月27日,公司向晋中中院申请,请求许可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日,管理人向晋中中院提交《关于支持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报告》。晋中中院认为,永泰能源现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且运转正常,具备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ST永泰表示,鉴于晋中中院已经许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以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延续与各项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实现公司与管理人的专业分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营业和保障公司重整工作顺利开展。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重大建设项目有序推进,金融债务关系稳定,为公司重整及化解债务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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