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额度和期限、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债券发行与托管、相关机构职责、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业内指出,地方债发行管理办法的发布为进一步规范地方债发行和防范风险,完善了制度配套,提供了更为有力有效的政策依据。
管理办法强调,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债券、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对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期限结构。
该办法自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于2015年发布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汤林闽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管理办法文件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地方债发行,为更好地在发挥地方债作用的同时又尽可能消除不规范举债、配合地方隐性债务消化,提供了必要的制度配套。
汤林闽分析指出,相对于此前的两项规定,本次文件主要有三方面特征:首先是明显强化了“管理”元素。原来的两项规定,主体条款更多是阐述发行程序和解释相关概念,而本次文件的主体条款则更多是对地方债发行中的各个方面提要求、做限定,既体现了管理的理念,也更加具备管理的可操作性。
其次,更加全面和体系化。他表示,本次文件共分七个章节,层次分明,一目了然,而且在相关机构职责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专门且明确的补充和拓展规定,更加全面地涵盖了地方债发行管理的有关方面。
此外,在细节上呈现宽严适度的变化特征。他表示,本次文件一方面对许多细节做了更严格的处理,增加了不少限定性的条款;另一方面又取消了原来两项规定中一些规定,如“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等,为未来地方债发行能够更加灵活、很好地适应新需求、新变化扫除了障碍。
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1至10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61218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21412亿元,发行专项债券39806亿元;按用途划分,发行新增债券44944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16274亿元。2020年1至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14.9年。其中,一般债券15年,专项债券14.8年。2020年1至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40%。其中,一般债券3.33%,专项债券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