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广东监管局关于对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23号)。经查,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在接受现场检查过程中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是在收到《现场检查通知书》后至检查组进场前,报废了7台电脑,且未按检查组要求提供已报废电脑的相关信息;二是未按检查组要求完整提供客户关系管理相关系统,提供的柜台系统权限无法查询全部客户信息。
广东证监局表示,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漏洞,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另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的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浙商期货官方网站显示,浙商期货1995年9月在杭州成立,隶属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目前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近25亿元。公司组织架构完善,风控体系严谨,业务结构合理,是一家集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境外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为一体的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
相关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23号
关于对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接受现场检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收到《现场检查通知书》后至检查组进场前,报废了7台电脑,且未按检查组要求提供已报废电脑的相关信息;二是未按检查组要求完整提供客户关系管理相关系统,提供的柜台系统权限无法查询全部客户信息。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漏洞,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你营业部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营业部的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