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美药业”,股票简称“*ST康美”,股票代码“600518”)5名时任独董判决承担巨额连带赔偿责任,金额高达3.69亿元,这引发了业界对独董制度的一系列思考。

有业内人士指出,当前的独董制度面临着几对典型的矛盾:较低的综合收益和较高的职责之间的矛盾;较低的话语权和较高的社会期望之间的矛盾;较低的参与性与较高的专业素养要求之间的矛盾。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已经走过20年的历程,审视我国独董制度目前的运行现状,未来应该走向何方?

“独董制度在机理、约束机制的设计本身是好的,关键是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不能突破一股独大的局面,塑造一个独董独立履职的空间、正面的激励机制和违法追责机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郑彧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澎湃新闻记者建议,上市公司除设立专职的独立董事外,其薪酬也应当与公司非独立董事持平,同时还要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降低履职风险。

独董为何不“独”?

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根据《指导意见》,独立董事是不在上市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但在实际操作中,独董不“独”却常常出现。

“除了独董任职资格与其他非独立董事有特殊要求外,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产生的方法与非独立董事并没有本质区别。也就是说,选哪些人当独立董事,最终大概率还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说了算。这从根源上让独立董事要独立起来是存在一定的悖论的。”一位长期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

郑彧对澎湃新闻记者指出,这里的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并不是指不符合独立董事的认定标准,而是在对公司履职的过程中真正以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立场进行决策、监督的少之又少,独立董事更多的“形式意义”如签字背书而非实质的决策功能。所以有时业内会把独立董事戏称为“花瓶董事”。

郑彧表示,国外公众公司可能三分之二以上全是独董,而且独董虽名为“独立”,但只是跟公司利益之间需要保持独立;它的运作还是要像公司的大脑那样作为公司的中枢神经进行决策、监督或者管理。

“我国相关规定要求独董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人数比例,不得低于1/3。因此,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选择刚好达标,使得非独立董事的比例超过1/2。这种情况下,即使所有独董联合起来,也并没有特别强的影响力。”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石阳也持相同意见。

石阳还认为,独董收入与公司业绩无关,不利于调动其积极性。“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独立董事可获取适当的“津贴”。一般来说,津贴一词是针对顾问等兼职人员的,这表明并没有充分将独立董事视为内部人员。除此之外,多数上市公司会选择向每位独董支付每年10万元左右的固定津贴,这意味着独立董事自身的收入与公司业绩没有直接的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可能更偏好于安安稳稳、少做事少犯错。”石阳对澎湃新闻记者说。

独董制度适不适合A股?

康美药业案的一审宣判,对本就是“舶来品”的独董制度的争议,进一步扩展到了制度的存废。

独董制度的起源地在美国,最早始于上世纪30年代,距今已近90年。现有的独董制度,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对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到底有没有带来正面效果?

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李峰看来,虽然有不少学术研究结果支持独立董事起到的监督作用,但是这些研究往往具有统计显著性,而在经济显著性方面相对缺乏。各种重大丑闻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李峰举例称,安然公司造假案中,前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院长担纲的审计委员会在事前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血检公司(Theranos)丑闻中,前美国国务卿基辛格和舒尔茨、前美国国防部长佩里、前美国疾控中心主任及前富国银行CEO等坐镇董事会,均未能及时发现该公司的严重造假行为。

“个人认为不能因为康美药业这个案例,就否定独立董事制度在A股资本市场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前述律师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

郑彧分析说,独董制度的产生无论中美均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美国资本市场的独董来自于其股权高度分散化后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而在公众公司引入独董作为对内部人员的制约因素;中国独董制度则是在早先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过程中作为一项增强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信心而引入的制度。

“这个制度在其起源地虽亦有争议,但事实求是的说应该还没有更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机制能够替代它。”郑彧指出,独董制度在机理、约束机制的设计本身是好的,关键是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不能突破一股独大的局面,塑造一个独董独立履职的空间、正面的激励机制和违法追责机制。

石阳表示,康美药业案判决独董承担连带责任事件,就是一个提升独董自身“不独立、不董事”行为风险的信号,相信在借鉴成熟市场现有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独董制度的潜力将会不断释放。

独董制度怎么改?

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均认可独董制度在A股市场中的重要意义,也都认为独董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如果不从整体上解决制度设计,单纯去苛责独董或者处罚独董,最终只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金杜律师事务所夏冬霞等律师引用专家观点指出。

“与康美药业案的极端判罚相比,中国资本市场更需要的是对现有独立董事和公司治理制度的改革。”李峰也表示。

那么,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独董制度该如何改革和优化?

刘俊海建议,可以让上市公司自主确定治理机构,独董制度和监事会可以不共存,由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决定即可。

李峰建议从两方面着手改革。一是建立全职独立董事制度。实行全职独立董事制度,可以保证独立董事的薪酬与上市公司内部董事持平,吸引优秀的专业人士任职,使其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与义务。二是探索独立董事薪酬独立制度。建议探索设立上市公司监管公司,由其根据上市公司市值规模,向全体上市公司收取费用,再由监管公司向各中介机构及独立董事支付薪酬,以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石阳也建议在独董的薪酬方面进行调整,不过他倾向将独董的收入与公司业绩大幅度挂钩,使得独董能够获得自身努力工作与监督所产生的公司价值提升的回报。

“在美国市场,独董是由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提名,且提名委员会往往均由独立董事构成。这就使得独董在最初始的选任提名上,就具有了较高的独立性。”此外,石阳还表示,可以提高独董在董事会的占比,当独董的占比较高,不再是陪衬时,即使独董依然由大股东提名,在超过1/2的比例下,独董的独立性也会更强。

刘俊海对澎湃新闻记者建议,上市公司除设立专职的独立董事外,其薪酬也应当与公司非独立董事持平,同时还要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降低履职风险。

对于独董将来会不会由监管机构来指派,郑彧主张政府不应该直接下场比赛,监管成本和纠错成本更大。他表示,独董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如何选出人,而是是否能够有制度约束。无论谁选出来的,都能抛开立场,独立行事,给予充分的责权力,市场应该有机会通过“成本-收益”的比较平衡股东、独立董事与公司三方的利益。

前述律师和刘俊海也都认为监管机构不太会直接指派独董。刘俊海表示,最好是由中小投资来推荐独董,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都可以在其中发挥作用,扮演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色。“(独董选举由)大股东推荐中小股东投票,或者中小股东推荐大股东拍板,都可以尝试。无论如何都比现在大股东推荐的模式好。”

实际上,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以及新《证券法》的落地,针对独董制度的相关体系也在逐渐完善。

例如2020年8月11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修订版)及《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共六章四十八条内容,具体内容包括明确独立董事的义务、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履职要求等。《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共四章二十三条内容,具体内容包括需重点关注的内部控制环节等。

11月26日,证监会就整合涉及证监会的27件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主要解决: 一是对原有内容统一编排和改写,增强规则的使用性。二是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与《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保证法规之间的一致性。 三是吸纳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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