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昊华能源(601101.SH)发布了关于涉及原北京鑫华双安煤炭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自2020年12月16日至公告披露日,昊华能源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发来的5起涉及原北京鑫华双安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双安”)职工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案件法院传票、民事起诉书等材料,涉案金额合计为95.11万元。

自2020年12月16日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同类案件累计审结19件,收到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18件,累计执行金额486.39万元,已达到披露标准。

公告显示,鑫华双安是北京市南窖资产经营中心(以下简称“南窖资产”)和昊华能源于2007年4月设立的煤矿企业,南窖资产和昊华能源所占股权比例分别为75%和25%,主要业务为煤炭开采销售。鑫华双安于2010年6月停产关闭,2017年1月注销。

原告冯文松等19名个人认为,鑫华双安债权债务清算期间,未通知其申报债权,导致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费用未得到赔偿,于是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南窖资产、昊华能源对鑫华双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确定的鑫华双安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利息损失和诉讼费用。

此前,2013年至2015年,19名原告分别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赔偿申请,仲裁委裁定鑫华双安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2019年至2021年,19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裁决书生效后,鑫华双安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鑫华双安注销之前未对其债务进行清算,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受偿,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名原告起诉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南窖资产未履行给付义务,公司履行了案款连带清偿责任的给付义务,全额支付了案款。

昊华能源称,前述19起诉讼案件均已审结,公司对其中18起诉讼案件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给付义务,支付执行案款累计金额为486.39万元。

鉴于南窖资产和昊华能源双方签署的《鑫华双安终止协议》约定:南窖资产负责办理鑫华双安清算注销各项事宜。南窖资产向昊华能源出具的《承诺函》承诺:自2010年7月6日后,鑫华双安的债务及或有负债均与昊华能源无关。

2020年9月,公司在执行完3起同类案件82万元案款后,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南窖资产偿还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支付的案款及利息损失。2021年9月,法院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

对于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昊华能源表示,截止目前,公司已履行了公告诉讼案款的连带清偿责任的给付义务,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将案款涉及金额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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