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生国健,股票代码:688336.SH)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44号)。

经查,三生国健存在以下事实:

2020年9月29日,公司经会议讨论决定对主要产品益赛普降价50%。但公司直至2020年10月22日才发布《关于主营产品价格调整的公告》,披露对益赛普降价50%的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主要产品益赛普降价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时,未将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视为同一客户合并列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三生国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20年9月29日,你公司经会议讨论决定对主要产品益赛普降价50%。但你公司直至2020年10月22日才发布《关于主营产品价格调整的公告》,披露对益赛普降价50%的情况。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主要产品益赛普降价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你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时,未将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视为同一客户合并列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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