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53号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存在对过往业绩进行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二是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切实提高业务合规管理水平,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