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特约评论员 曹中铭

日前,ST曙光多名中小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事引起市场关注。对于此次股东大会,召集方与上市公司方面有着不同的说法。

笔者认为,召开股东大会不是“儿戏”,无论是由中小股东决定自行召开,还是由上市公司方面召开,所有股东的权利都应得到尊重。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最终未有结果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次决定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ST曙光中小股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35%的股份,按照规定,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后,其有权决定自行召开股东大会。

ST曙光中小股东召开股东大会,与2021年9月份的一纸公告有关。公告显示,上市公司拟以1.32亿元收购奇瑞S18(瑞麒M1)、S18D(瑞麒X1)车型的技术,用于开发生产纯电动轿车及SUV。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交易对方直指ST曙光的控股股东华泰汽车。该收购案不仅引起众多股东的不满与质疑,而且中证投服中心也曾介入,与相关股东一直提议召开董事会未果。此外,上交所也多次下发问询函与监管函,要求上市公司核实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充分听取并尊重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由于前述中小股东与上市公司方面意见不一,ST曙光的“宫斗”剧就此上演。客观上讲,这些中小股东决定自行召开股东大会,既是其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具备股东意识的表现。不过,对于中小股东提议的终止收购案、罢免董事监事,以及选举新董事、监事等22项议案,上市公司方面却并不买账,并提出了相关的理由。

根据公告,前述中小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股东大会定于5月5日下午2点半在北京某酒店三楼举行。然而,当天相关股东、上市公司董事与高管,以及见证律师前往参会时,却发现酒店三楼会议地点根本没有召开股东大会。ST曙光当晚发布公告,称本次股东大会未按照此前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如有任何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司不承认其效力。而中小股东代表则对媒体表示,受到疫情影响,临时股东大会已挪至酒店房间举行,且线上、线下会议程序都已顺利完成。

对于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笔者认为,有些方面是值得商榷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尽管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提前进行了公告,但由于地点发生了改变,召集方仍然有提前告之的义务。在这方面,召集方显然有失当之处。而且,临时改变会议地点,导致有股东无法参会,相关股东也无法行使股东权利。退一步讲,即使召集方在当天发布了通知,在时间点上其实也是存在问题的。

另一方面,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这方面,召集方的举措同样值得质疑。如果出于防疫的需要,那么大可延期或取消。但如果召开股东大会,就应该设置会场,并且不应对人数进行限制。基于事实,相关股东大可质疑召集方以疫情防控之名,行阻止股东参会之实。

无论是对于上市公司还是召集方而言,股东大会都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形式,股东的权利理应得到尊重。临时更改会议地点也好,限制股东人数也好,都有藐视股东权利的嫌疑。

笔者认为,如果股东大会的召开存在违规现象,那么其审议通过的议案应视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于个中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也有必要出手。该问询的问询,该处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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