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6月15日讯(记者叶浅 单盛群)6月14日,甘肃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华安证券(600909.SH)兰州金昌路证券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卫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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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证监局公告称,经查发现华安证券兰州金昌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营业部聘任不具备证券基金业务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以及营业部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营业部及时任负责人卫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要求营业部停止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营业部合规管理,并在收到被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甘肃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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