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孙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康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江西证监局发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相关资料图)
一是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且其违规展业期间,代销产品服务或预约关系及后续销售奖励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营销人员在推介产品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及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意见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江西证监局指出,上述问题反映该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孙嘉作为时任江西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孙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康露作为直接责任人,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康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华福证券前身为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成立于1988年8月,是全国首批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2003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增资改制并更名为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7月,更名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福建省属国有金融机构。
中证协网站显示,康露于2018年11月18日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且其违规展业期间,代销产品服务或预约关系及后续销售奖励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营销人员在推介产品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及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意见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你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加强合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8月4日
关于对孙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孙嘉:
经查,我局发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且其违规展业期间,代销产品服务或预约关系及后续销售奖励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营销人员在推介产品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及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意见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江西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江西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8月4日
关于对康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康露: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分公司)执业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且在违规展业期间,将代销产品服务或预约关系及后续销售奖励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二是在推介产品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及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意见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江西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直接责任人,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