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整体部署,2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等5项业务规则,向各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
其他四项规则分别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具体来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表示,将科创板、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特别表决权业务的内容进行整合,同时支持北交所特别表决权业务,新增第六十条“证券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本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对特别表决权股份进行登记并加以标识,或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登记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表示,将第十条存托人申请办理存托凭证初始登记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中的“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存托凭证的批复文件”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同意存托凭证发行的注册文件”。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将第十一条涉及“法人资格丧失”的表述调整为“法人终止”。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征求意见稿)》表示,新增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特殊处理安排。整合科创板、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非交易过户处理安排的相关内容,新增第十四条“过户证券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申请人应按照证券交易场所及本公司要求,申请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证券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在第十七条中增加关于中国结算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手续的职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表示,为适应全面注册制改革要求,将第六条“发行优先股需有权机构核准、审查的,还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通过核准、审查的文件”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优先股发行的注册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豁免申请核准的,应当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优先股发行确认文件”修改为“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的,应提供证券交易场所出具的相关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表示,将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为未来业务开展预留空间。同时根据上位规则修订情况,对规则层级进行调整,删除原规则名称中的“试行”字样,并对相关文字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