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短视频直播平台发展迅猛。相关研究机构报告显示,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超过7亿人。在巨大的市场红利下,不少主播收入颇丰,这也刺激了更多年轻人涉足主播行业。
还在念大学的小宇(化名)就是其中之一。2020年8月,相貌俊朗的他和上海一家文化公司签订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但4个月后,因为公司安排的直播时间和学校课程冲突,双方不断发生摩擦。小宇萌生解除合同的想法,公司则提出要90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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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粉丝达200多万人
在小宇签下的那份合同中,双方约定小宇作为文化公司专属艺人,演艺活动标准为:短视频配合录制时长,每月不少于16天,每周不少于4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直播配合时长,每月不少于24天,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2小时;小宇需无条件配合公司演艺活动的内容和时长安排。
合同还约定,未经文化公司书面同意,小宇无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如在合约期内小宇提前提出解约或私自终止、暂缓、不予配合合作,无论公司是否依据协议约定解除或提前终止协议,小宇均需承担相应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金500万元整,若实际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以公司实际损失为准。
合同签订后,文化公司在三家社交媒体上分别注册昵称为“林某某”的账号,要求小宇出演该角色,并安排编剧、造型设计、摄像人员,制作、发布百余个视频作品。期间,文化公司还安排旗下艺人为“林某某”引流,设置旗下艺人与“林某某”互动搭档,丰富“林某某”人设及故事。经查,“林某某”在两个社交平台上粉丝数量分别曾高达270余万人和240余万人。
2020年12月开始,正在上大学的小宇多次缺席文化公司的拍摄任务,文化公司陆续向小宇发送违约通知函、法务函提示、催告,后将小宇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宇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金900万元。小宇则认为,自己曾因上学时间与拍摄时间冲突,要求公司调整拍摄时间,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公司非但没有调整,还认为是自己违约,很不公平。
主播应慎重审核合同文本
徐汇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小宇自2020年12月10日起缺席拍摄任务,造成原告运营的“林某某”账号长期停更,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虽然小宇认为其正在上学,拍摄时间与学校课表冲突,存在无法拍摄的正当事由,但在签订合同时,小宇应当充分考虑该因素并事先与原告协商,以便按合同约定参与拍摄任务。
考虑到系争合同具有较强人身属性且基于双方信赖关系订立,小宇已经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与文化公司合作,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不过,因小宇违约在先,所以要向文化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但法院并不认可文化公司诉请的金额。
庭审中,文化公司为证明经济损失,当庭提交某社交平台“林某某”账号的商业估值截图。法院认为,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均无证明,账号的确切商业价值不应依据估值截图认定。综合考量文化公司为小宇出道、演艺规划、流量投入、安排合作艺人、视频制作所支出的成本等因素,判决小宇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小宇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违约金过高的问题,202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指导案例,明确指出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法律界人士建议,主播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审核合同文本,对“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如有争议,应当及时沟通,确定相对合理的相关条款,避免后续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