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宋杰 | 全国两会报道
3月4日,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记者了解到,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今年向大会提交了10份建议,其中一份是《关于以立法制度创新推动自动驾驶先导应用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受访者供图)
(资料图)
连玉明表示,自动驾驶是近年来全球汽车技术及产业发展的重要革命,是与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移动通信、智慧城市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前沿领域,是推动交通运输方式转变与产业体系重构的核心环节,是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探索的重要突破口,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大影响。当前,我国自动驾驶发展迅速,已进入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节点。
“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针对的是有人驾驶的传统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发展面临车辆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车辆保险制度不完善、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无法认定、相关数据保护缺乏监管等诸多法律问题。需加快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以充分发挥立法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引领和助推作用。”连玉明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
为此,他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
其一,完善自动驾驶领域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强化顶层设计。
(1)制定自动驾驶数据分级分类安全规范。根据数据安全受到威胁后可能侵害个人和企业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严重程度划分等级,以实现差异化保护。
(2)制定自动驾驶数据共享规范。自动驾驶产业特性要求政府制定数据共享规范,不同类型的自动驾驶数据应当享有不同程度的共享水平。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测试或实际驾驶运行中发生事故,产生的事故数据必须上报监管部门,同时由监管部门对社会公开共享。事故数据之外的自动驾驶数据,包括道路测试数据、仿真数据以及实际运行数据是企业竞争的基石,不宜通过法律强制要求其向行业共享。
(3)出台自动驾驶数据流通规范。自动驾驶数据中的重要数据实行分类管理。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以外的自动驾驶数据,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允许自由流动,以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和产业发展。
其二,鼓励、支持和引导地方自动驾驶领域创新实践,促进地方立法先行先试。
(1)针对自动驾驶汽车高速公路测试、无安全员驾驶、远程控制测试、载客示范、商业化试运营等先导应用,鼓励地方加快出台政策规制和专项规范,保障相关自动驾驶车辆合规上路。
(2)打破地方壁垒,消除自动驾驶汽车各地规制差异化造成的障碍,由有关部委牵头,建立各地方测试纪录与许可互认制度,为自动驾驶产业提供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市场与道路测试基础。
(3)通过立法机关授权试点或制定暂行条例等方式,引导并支持代表性地区和城市逐步开展针对自动驾驶立法的先行先试。
其三,加强国外立法经验鉴别和借鉴,推进《自动驾驶法》立法进程。
(1)尽快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与颁布。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考虑自动驾驶车辆的法律规制问题,诸多方面规定与自动驾驶车辆的测试、运营等相排斥。通过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自动驾驶系统的合法地位,并制定人类驾驶员与自动驾驶系统的责任划分和处置机制。
(2)推进涉及自动驾驶车辆保险、交通事故定责赔偿、网络和数据安全等领域配套立法制度的更新和跟进。
(3)通过综合性的中央立法解决法律障碍,适时启动《自动驾驶法》立法进程。逐步形成自动驾驶车辆测试制度体系、运营制度体系、操作规则体系、保险制度体系、隐私权保护和数据安全漏洞防范法律体系以及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体系等。
责编 | 孙庭阳
(版权属《中国经济周刊》杂志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